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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吉林省地税局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09 点击: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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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吉林省地税局认真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5年9月23日上午9时

嘉宾:

吉林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宏伟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             胡铁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展和创业创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组织了这期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专题访谈,旨在让社会各界广泛知晓政策,让纳税人尽享实实在在的优惠。今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还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税收服务,力求以地税人的规范和创新,赢得纳税人的方便和满意。

 

文字实录:

 

【主持人】

2015年9月23日9:00:13

各位网民朋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吉林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宏伟和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就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情况与大家在线交流。于局长、胡处长,欢迎你们。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宏伟】

2015年9月23日9:02:23

网民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能有机会通过这个平台与大家进行交流。借此机会,我代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多年来关心、支持地税工作的广大网友表示感谢!

 

【主持人】

2015年9月23日9:03:53

于局长,我了解到,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请您先介绍一下国家出台这些优惠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宏伟】

2015年9月23日9:05:11

好的。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仍十分复杂,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除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法定25%降为20%外,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本次政策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持续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通过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不断增强小微企业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助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全社会激发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

 

【主持人】

2015年9月23日9:08:23

请问胡处长,当前主要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08:54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三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主持人】

2015年9月23日9:12:33

吉林省地税局是如何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宏伟】

2015年9月23日9:13:23

一是抓宣传解读,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省地税局在4月14日《吉林日报》和《新文化报》,整版宣传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解读,并配图展示全省地税系统在落实中的有效措施。按总局要求在内外网站开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自动链接总局相关栏目并及时维护更新“省局支持小微企业宣传”栏目。

二是抓辅导培训,确保优惠政策理解到位。4月上旬在全系统开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据不完全统计,宣传月期间,全省地税系统共开展“纳税人学堂”培训142场次,培训各类型纳税人4万余户次。另外,省局组织编印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集锦”,采取上门发放、办税大厅赠送、邮递到户等多种方式向所有小微企业送达,确保不落一户。

三是抓服务督导,确保优惠政策“应享”无遗漏。在全系统开展送税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税户活动的同时,把小型微利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为重点督办和绩效考核事项,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今年以来,门户网站“局长信箱”共受理纳税人信件22件次,没有一起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投诉。

下一步,我们将利用新媒体加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一是在内部网站开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及时更新政策与解读,让地税干部熟练掌握政策,以更好地向纳税人做好解读和辅导。二是在门户网站开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专栏的同时在 “纳税人学堂”栏目中放置省局录制的5个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视频,并链接到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办事服务”中的“纳税”栏目下,扩大受众面的同时,让纳税人更深入地知晓政策、了解政策。三是在“吉林地税”微博上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解读的发布力度,广泛进行宣传。

 

【主持人】

2015年9月23日9:16:53

于局长,您能给网民介绍一下去年以来,全省地税系统为小微企业减免税的情况吗?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宏伟】

2015年9月23日9:17:24

我省地税部门落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共计6509万元。2015年1—7月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各项政府性基金4689万元。

落实促进科技创新方面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减免税    7826万元。2015年1—7月减免税1320万元。

全省落实促进创业就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减免税2342万元。2015年1—7月减免税1216万元。

 

【主持人】

2015年9月23日9:19:13

于局长,听说吉林省地税局对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高度重视,也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请您谈谈相关情况,好吗?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宏伟】

2015年9月23日9:20:53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按照总局要求,围绕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就业,不断提高认识,狠抓政策落实。将落实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全省 “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重点事项,转发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任务分工,层层传导压力,将其列入“一把手”工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一是自查与督查结合,强化执行监管。二是规范纳税服务,简捷办税流程。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减轻纳税人负担。四是完善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质效。

 

【主持人】

2015年9月23日9:22:41

很多网友积极参与到今天的在线访谈中,我们选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请两位给回答一下。

 

【吉林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宏伟,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23:03

好的。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23:33

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24: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25:03

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25: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27:13

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29:33

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31:43

此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32:22

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依法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扩大到30万元以内,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33:57

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35:19

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37:26

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什么变化?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38:51

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调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40:1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可以继续适用此次优惠政策吗?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42:18

此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同样继续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用定率征税和定额征税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44:03

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的,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45:53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企业预缴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门槛进一步降低。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46:23

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47:43

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如果预缴方式为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49:13

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优惠?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49:53

核定征收有定率征税、定额征税二种方式。采用定率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采用定额征税方式的小微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办法。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51:13

预缴时按照小微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52:03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网友提问】

2015年9月23日9:53:59

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备案程序有什么变化?

 

【吉林省地税局法规处处长胡铁寨】

2015年9月23日9:54:53

以往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需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今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备案。

 

【主持人】

2015年9月23日9:56:03

谢谢于局长、胡处长今天与大家交流,并为网友解答问题。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非常感谢大家的参与,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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